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創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創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創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創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清算完 結,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 司司字第40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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