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15號
TPDV,109,訴,2515,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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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上 訴 人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利


被 上訴人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被 告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萬9,54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萬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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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