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9年度,50號
TPDV,109,消,50,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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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50號
原 告 侯翠杏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黃晴雯黃琬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339萬6,958元本息,嗣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追加被
告應再連帶給付原告400萬元,共739萬6,958元。本件原告追加
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39萬6,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
元,原告已繳納3萬4,660元,尚應補繳3萬9,600元。茲依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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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