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紀之即陳怡君
債 務 人 陳弘國
債 務 人 張藝馨即張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紀之即陳怡君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
弘國、張藝馨即張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48,8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紀之即陳怡君自民國109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7,00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弘國、
張藝馨即張惠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54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67元│惠美、陳弘│1月01日起 │ │九 │
│ │ │國、陳紀之│ │ │ │
│ │ │即陳怡君 │ │ │ │
├──┼───┼─────┼──────┼──────┼───────┤
│ 002│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660 │惠美、陳弘│1月01日起 │ │九 │
│ │元 │國、陳紀之│ │ │ │
│ │ │即陳怡君 │ │ │ │
├──┼───┼─────┼──────┼──────┼───────┤
│ 003│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660 │惠美、陳弘│1月01日起 │ │九 │
│ │元 │國、陳紀之│ │ │ │
│ │ │即陳怡君 │ │ │ │
├──┼───┼─────┼──────┼──────┼───────┤
│ 004│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660 │惠美、陳弘│1月01日起 │ │九 │
│ │元 │國、陳紀之│ │ │ │
│ │ │即陳怡君 │ │ │ │
├──┼───┼─────┼──────┼──────┼───────┤
│ 005│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530 │惠美、陳弘│1月01日起 │ │九 │
│ │元 │國、陳紀之│ │ │ │
│ │ │即陳怡君 │ │ │ │
├──┼───┼─────┼──────┼──────┼───────┤
│ 006│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530 │惠美、陳弘│1月01日起 │ │九 │
│ │元 │國、陳紀之│ │ │ │
│ │ │即陳怡君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67元│惠美、陳弘│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國、陳紀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怡君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60 │惠美、陳弘│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國、陳紀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怡君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60 │惠美、陳弘│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國、陳紀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怡君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60 │惠美、陳弘│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國、陳紀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怡君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30 │惠美、陳弘│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國、陳紀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怡君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張藝馨即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30 │惠美、陳弘│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國、陳紀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陳怡君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