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52號
TCDV,110,司促,8652,2021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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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
債 權 人 何宗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唯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南屯區保安五街之住所已辦 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鎮○○路0○0 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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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