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王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請求「…,暨自民國110 年1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
個月為一期)。」,惟「每次違約狀態」非屬具體、明確之
訴之聲明,且債務人未依支付命令所載清償債務前,均處於
違約之狀態,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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