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林國正 訴訟代理人 程藴霞律師被 告 林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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