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張岑甄(即張書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岑堇(即張書杰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法 賴栩棋(即張書杰之繼承人)
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書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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