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4號
SCDM,110,簡上附民,4,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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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池秀琴


被 告 余東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東益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告於第一審審理期間業已向 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號), 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分案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6號 案件審理,且於民國110年1月27日判決,此有該案判決1 份 附卷可參,原告於前揭傷害等案件第二審審理期間,再度遞 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 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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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