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60號
PTDV,109,司拍,260,2021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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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蔡水法 

      洪泰農 

      洪泰山 
      吳芝茵 
      吳慶賀 
      吳來陣 
      吳來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蔡水法等7 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於聲請拍賣抵 押物裁定,即指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相對人或債務人有死亡者 ,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函及陳 報合法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或債務人等。次按債 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 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 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 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方堪對抵押義務人主張有抵押權擔 保效力所及之債權存在,而許其行使抵押權。又按非訟事件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 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水法於民國①71年10月14日、 ②71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 務人陳枝雄對原權利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所欠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37 萬元、②23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存續期間為①自71年10月14日起至81年10月14日止 、②自71年11月27日起至91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枝



雄邀同相對人蔡水法、第三人張俊明、陳新來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權利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借款①180 萬元,借款期間 為①自72年1 月28日起至79年6 月1 日止;另邀同相對人蔡 水法、第三人張俊明紀國雄為連帶保證人,向原權利人屏 東縣林邊區漁會借款②180 萬元,借款期間為②自72年5 月 9 日起至79年6 月1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 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又上 開之債權原權利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於86年5 月16日讓與第 三人台灣省漁會,第三人台灣省漁會複於86年5 月21日讓與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出資比率40% )、第三人土地銀 行(出資比率40% )、第三人農民銀行(出資比率20% ,已 於95年併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聲請人為主辦債權銀行, 故由其提出聲請;另抵押權部分之讓與亦於108 年6 月26日 經登記在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抵押權 移轉變更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載內容,本件抵押之債 權及抵押權係經讓與變更登記後,由聲請人登記為權利人, 故本件聲請人除應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契 約書)外,尚須提出將該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簽收之郵 務回執聯。又觀諸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為陳枝雄、相對 人為蔡水法(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其中如附表㈡所示部 分因共有物分割等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泰農洪泰山吳芝茵吳慶賀吳來陣吳來明(詳如附表㈡),即應 先對債務人陳枝雄、相對人蔡水法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 ,惟其中債務人陳枝雄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死亡,故如 未於其死亡前為債權讓與通知之合法送達,則依法應對其繼 承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 拍賣抵押物一經確定,債權人即得執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對債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是宜參最高法院98年度第3 次 民事庭會議(一) 之見解及現行民事執行處審酌債權讓與通 知債務人相關文件之標準,就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 件從嚴審酌。亦即聲請人必須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 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意見 參照)。詎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 本件債務人陳枝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全部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惟聲請人僅於110 年3 月29日具狀提出,債務人陳枝雄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 明已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然逾期迄今仍未 陳報本件之債務人及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有 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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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 109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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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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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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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108 │ │0 │19 │48.01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7 地號;權│
│ │ │ │ │ │ │ │ │ │ │ │利範圍21分之1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蔡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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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109 │ │0 │4 │85.32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7-1 地號;│
│ │ │ │ │ │ │ │ │ │ │ │權利範圍21分之1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蔡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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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111 │ │0 │1 │94.79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7-4 地號;│
│ │ │ │ │ │ │ │ │ │ │ │權利範圍21分之1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蔡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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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204 │ │0 │0 │52.58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7-2 地號;│
│ │ │ │ │ │ │ │ │ │ │ │所有權人:蔡水法(權利範圍
│ │ │ │ │ │ │ │ │ │ │ │2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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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205 │ │0 │0 │4.67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7-3 地號;│
│ │ │ │ │ │ │ │ │ │ │ │權利範圍21分之1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蔡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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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318 │ │0 │2 │19.51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6-39地號;│




│ │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318-1 地號│
│ │ │ │ │ │ │ │ │ │ │ │;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
│ │ │ │ │ │ │ │ │ │ │ │洪泰農洪泰山利範圍各2 │
│ │ │ │ │ │ │ │ │ │ │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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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318-1 │ │0 │0 │0.08 │21分之1 │分割自:318 地號;權利範圍
│ │ │ │ │ │ │ │ │ │ │ │全部(所有權人:洪泰農、洪│
│ │ │ │ │ │ │ │ │ │ │ │泰山權利範圍各2 分之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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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319 │ │0 │1 │32.00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6-38地號;│
│ │ │ │ │ │ │ │ │ │ │ │因分割增加地號:319-1 地號│
│ │ │ │ │ │ │ │ │ │ │ │;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
│ │ │ │ │ │ │ │ │ │ │ │吳芝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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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319-1 │ │0 │1 │29.03 │21分之1 │分割自:319 地號;權利範圍
│ │ │ │ │ │ │ │ │ │ │ │全部(所有權人:吳慶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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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320 │ │0 │0 │23.99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6 地號權利│
│ │ │ │ │ │ │ │ │ │ │ │範圍全部;(所有權人:吳來│
│ │ │ │ │ │ │ │ │ │ │ │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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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326 │ │0 │0 │13.85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6-37地號;│
│ │ │ │ │ │ │ │ │ │ │ │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吳│
│ │ │ │ │ │ │ │ │ │ │ │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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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屏東縣│琉球鄉 │大寮│ │328 │ │0 │0 │27.88 │21分之1 │重測前:琉球段366-3 地號;│
│ │ │ │ │ │ │ │ │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21分之1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蔡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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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 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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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號 │設定義務人│ 移轉登記日期 │移轉登│ 所 有 權 人 │
│ │ │ │ │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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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寮段318地號 │蔡水法 │77年2月1日 │共有物│洪泰農(權利範圍2 │
│ │ │ │ │分割 │分之1 ) │
│ │ │ ├───────┼───┼─────────┤
│ │ │ │77年2月1日 │共有物│洪泰山(權利範圍2 │




│ │ │ │ │分割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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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寮段318-1地號 │蔡水法 │77年2月1日 │共有物│洪泰農(權利範圍2 │
│ │ │ │ │分割 │分之1) │
│ │ │ ├───────┼───┼─────────┤
│ │ │ │77年2月1日 │共有物│洪泰山(權利範圍2 │
│ │ │ │ │分割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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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寮段319地號 │蔡水法 │108年1月8日 │贈與 │吳芝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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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大寮段319-1地號 │蔡水法 │101年3月16日 │共有物│吳慶賀
│ │ │ │ │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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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大寮段320地號 │蔡水法 │77年2月1日 │共有物│吳來陣
│ │ │ │ │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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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大寮段326地號 │蔡水法 │81年12月15日 │繼承 │吳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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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