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彥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叁拾
伍元,暨其中本金伍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彥甫(原名劉中勝)於民國9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
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26,935元
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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