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81號
SLDV,110,司促,5681,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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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祝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柒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尤祝智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730 │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尤祝智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4000│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一) 債務人尤祝智於民國93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7月07日起至
民國96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
04月16日止累計136,712 元正未給付,其中37,730元為本金;98
,89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尤祝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16日止累計1,626,077 元正未給付,
其中444,000 元為消費款;1,178,47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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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