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706號
TPEV,110,北補,706,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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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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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