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環保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299號
TCBA,109,訴,299,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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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鄭伯智

被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喬維
訴訟代理人 范睿駿
 王佳揚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楊開翔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826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904205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原為鄭育麟,嗣變更為張喬維 ,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 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 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92條第1項亦同此規定。
三、本件原告以訴外人鄭華盟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旁之工地未設置圍籬、占用鄰地 及車輛損壞等情,向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被告環保 局)、被告雲林縣政府分別提出民國(下同)109年6月24日 檢舉函、109年6月29日檢舉函。被告環保局以109年7月24日 雲環衛字第1091022165號函(下稱109年7月24日函)復原告 以:「主旨:有關台端陳情『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莿 桐鄉之『任庚企業住宅新建工程』工地未設置圍籬乙案,詳 如說明。說明一、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 理電腦管制單(案件編號:00000000)民眾陳情案件處理, 併復台端109年6月24日檢舉函。二、本局於109年6月25日至



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該工程未設置防護網、圍籬等相關營 建防制措施,並於109年7月14日前往複查,該工程已設立圍 牆進行改善。三、隨函檢附改善後稽查照片。」而被告雲林 縣政府則以109年7月22日府機建管二字第1092301190號函( 下稱109年7月22日函)復原告略以:「主旨:有關台端陳情 於本縣○○鄉○○段000○號【(108)雲營建字第1154號建 造執照】涉及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等情事乙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一、依據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承造人)109年7月6日佳宥字第01號函辦理,並復台端109 年6月29日陳情書(本府收文日:109年7月1日)。二、有關 本案涉及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情事乙節,本案承造人已進 行改善,經查尚符『雲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 之規定……。三、另有關因施工造成台端車輛損壞情事及涉 及占用台端土地乙節,係屬私權,請台端與起造人(任庚企 業有限公司)協調妥處,或逕依司法途徑解決……。」原告 不服上開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及被告雲林縣政府109 年7月22日函,提起訴願。案經雲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109年10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826號訴願決定略以 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而決 定不受理;以及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9年10月23日台 內訴字第1090420537號訴願決定書略以被告雲林縣政府109 年7月22日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而決定不受理。原 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原告檢舉、 陳情訴外人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地未設置圍籬、涉及 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等情,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 本院卷第93頁)、被告雲林縣政府109年7月22日函(本院卷 第95頁),均為對原告檢舉、陳情案件之函復,尚不對外發 生准駁之法律效果,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 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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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