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248號
TYEV,109,桃簡,1248,2021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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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姿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祖培」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明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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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