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9年度,1677號
STEV,109,店小,1677,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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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張家瑋
吳振碩
被 告 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0日17時23分許,駕駛車牌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在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地下1樓停車場,因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而撞
損伊承保、訴外人王玉瑩所有之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B車)。B車經送修,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8,9
98元(含零件費用32,700元、工資16,298元),伊業已依保
險契約理賠,故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
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48,998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欲離開停車格時,因聽到
倒車雷達聲大作即往前駛,不能確定有與B車發生碰撞,且
伊嗣後與王玉瑩觀察B車受損情形,無法確認該穿刺損傷係
由伊所肇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是
一般侵權行為雖應由受害人就不法性、可責性及因果關係
為舉證,惟就汽車在使用加損害於他人之情形,將主觀要
件之舉證責任倒置,轉由加害人就其無故意、過失負舉證
責任,但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其受有損害,係由
對方車輛於行進中所造成,並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仍應由
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因駕駛A車倒車不慎,撞損其
承保之B車,無非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非道
路範圍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為據(本院卷
第15、25頁),惟查:
  1、上開登記聯單僅記載當事人姓名、斯時所駕駛之車輛、
聯絡方式,而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函調相關資料(含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登記聯單)(本
院卷第35至41頁),上揭調查報告表亦僅記載當事人資
料,並註明本件係非屬道路範圍案件,且經當事人均願
自行息事處理,是上開文件均無法證明本件事發經過。
  2、依A車、B車車輛尾部照片,雖可見B車尾部有一呈半月形
凹陷、破損之穿刺損傷,惟該損傷旁無其他特徵可判斷
造成損傷之原因,而證人即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廠接待陳世偉證稱:B車的穿刺損傷不需要碰撞方
有錐狀物件,一般之車輛碰撞即可能造成此種損傷,因
為保險桿是塑膠料件,受擠壓後觸碰到車輛內鐵,內鐵
兩側會有邊角,即可能會造成此類損傷,而如果碰撞的
點是比較硬的地方,可能會有一方有損傷另外一方沒有
之情形,但本件就B車車損無法判斷造成該損傷者有何
特徵等語(本院卷第126至128頁),僅得證明B車損傷
確係單純車輛碰撞即足造成,尚不能遽認造成該損傷者
即為被告。
 ㈢、從而,依本件證據資料,尚難認B車所受損害係因被告使用
A車過程中所導致,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復費用,尚
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48,998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聲請本院調取事故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採集B車上
有無A車車漆及比對兩車碰撞位置(本院卷第129頁),惟事
故地點是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已屬有疑,且其聲請時距事故
時間已逾1年,難認畫面仍有保存,而原告亦陳稱車輛已修
復完成,無法採集車漆及比對碰撞位置,均無調查之可能;
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530元(即裁判費1,000元+證人日旅費530
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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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