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151號
HLEV,110,花小,151,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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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   告 郭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71元,及其中新臺幣14,342元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9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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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