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蘇啟明 蘇啟宏 蘇煌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何翊萍律師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複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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