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47號
KSDV,108,簡上,147,202103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蘇啟明 
      蘇啟宏 
      蘇煌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何翊萍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複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