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35號
TPHV,110,上易,135,2021030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
被上 訴人 吳德堃
梁翠琴
吳蕙茹
邱垂永
陳秀鳳
楊淑惠
梁鳳英
彭麗娟

徐文治
徐何秀菊
宋能權
鍾惠
吳秀鳳
吳秀珠
黃運隆
韋玉菊
邱顯耀
張寶桂
鍾仁城
曾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麒引為劉志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志勇,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1日變更為陳麒引,有變更登記表及董事會議事錄等影本可考。茲因上訴人在原審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原審訴訟程序不停止。嗣劉志勇代表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提起本件上訴,其法定代理權雖有欠缺,致上訴不合法,但非不得補正,經陳麒引代表上訴人承認劉志勇所為之訴訟行為,依同法第48條規定,溯及於109年11月30日生上訴效力,則陳麒引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