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引 被上 訴人 吳德堃 梁翠琴 吳蕙茹 邱垂永 陳秀鳳 楊淑惠 梁鳳英 彭麗娟 徐文治 徐何秀菊 宋能權 鍾惠美 吳秀鳳 吳秀珠 黃運隆 韋玉菊 邱顯耀 張寶桂 鍾仁城 曾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麒引為劉志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志勇,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11日變更為陳麒引,有變更登記表及董事會議事錄等影本可考。茲因上訴人在原審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原審訴訟程序不停止。嗣劉志勇代表上訴人於109年11月30日提起本件上訴,其法定代理權雖有欠缺,致上訴不合法,但非不得補正,經陳麒引代表上訴人承認劉志勇所為之訴訟行為,依同法第48條規定,溯及於109年11月30日生上訴效力,則陳麒引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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