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0年度,5號
MLDV,110,司家催,5,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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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瑞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祝仁德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祝仁德(男,民國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苗栗縣○○鄉○○○村0 鄰○○○0 號,於110 年1 月11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祝仁德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祝仁德之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祝仁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祝仁德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安養機關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 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 理人對於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 產管理辦法第4 條、第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另按遺產管理 人確定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 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 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1 項、第1179條第1 項第 3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為聲請人所輔導之在臺單身退 除役官兵,被繼承人於110 年1 月11日死亡,留有遺產,且 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4 條之規定,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提出死亡證 明書、榮民基本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 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影 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三義鄉農會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並為第139 條所準用。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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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