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鍾文軒
債 務 人 鍾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27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鍾文軒、鍾│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10年 │按年息0.9%計收│
│ │25,274元 │志成 │9月26日起 │2月25日止 │利息 │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計收│
│ │ │ │2月26日起 │ │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鍾文軒、鍾│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10年 │按年息0.09%計 │
│ │25,274元 │志成 │1月27日起 │2月25日止 │收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民國110年 │按年息0.19%計 │
│ │ │ │2月26日起 │4月26日止 │收違約金 │
│ │ │ ├──────┼──────┼───────┤
│ │ │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 │
│ │ │ │4月27日起 │ │收違約金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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