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號
TNDV,110,家繼簡,1,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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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金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賜鑠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另按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規定甚明。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惟起訴狀所附被繼承人金武 之繼承系統表內容缺漏,且欠缺如附表所示戶籍謄本,本院 前於民國110年2月4日以函文通知原告應於收受函文10日內 補正到院,惟原告於110年2月9日收受上揭函文後,迄未補 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再以本 裁定通知原告補正,如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被繼承人金武之繼承系統表(原起訴狀所附繼承系統表內容誤植重複,漏列被告鄭慶恩鄭秋冬鄭婷尹鄭惠娟鄭琬珊、鄭美、林鄭愛月、林鄭瑞玉鄭雪玉鄭錦雲王安照、王官謮、王登福、王官璽、王官䜋、王金釵王金菊等人)。 2 金榮華、金武(被繼承人)、金林嫌、金王拐、金村枝、金劉笑、金蘇番麥、金耀川、金王樹錦、金高富、戴金爾、戴朝枝、金年雄、金銀湖、金繡鸞、吳全福、金錦雀、金網市、戴錦鳳黃明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論存歿皆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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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