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38號
TNDV,109,司,38,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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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正宜

張煜
朱秀梅
張郁旻
張絢
朱秉彥
曾美玉
方麗月
周家弘
榮發
李坤澤
陳錫樺
沈淑芬
李承泰
陳瑜
曾雲南
馬聖凱

黃龍山

黃竣麟

林依靜
吳朝陽
陳艷娥
吳晨宇
吳哲宇
程江龍
程鈞楙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金宗律師
相 對 人 民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志聰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自民國(下同)108年4月19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2.109年度購買臺南市○○區○○路000號廠房之契約文件及資金支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繼續持有股份6個月 以上之股東,於109年11月3日辦理公司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 前,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50。茲有聲請選派 檢查人之理由、事證及必要性,說明如下:
㈠相對人之前通知股東於109年9月4日召開109年臨時股東會, 通知書記載討論案由:1.資本減資:每股從10元降至2.8元 (即減資百分之72)。2.購買公司自有廠房,擬增資0000-00 00萬元等內容(下稱系爭股東會)。嗣聲請人未收到相對人 寄送之議事錄,經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取得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109年9月4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關於案由1.之 決議卻記載:已發行股份總數13,269,033股(每股面額10元 ,總資本為132,690,330元),擬減少資本119,421,300元,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13,269,030元,並依股東名簿所載各股 東持有股數按比例減少等內容。換言之,減資比例應為百分 之90(計算式:119,421,300/132,690,330元=0.9),並非臨時 股東會通知記載之減資百分之72,應與實際決議減資72%之 比例不符,顯有不實之登載。故為查明109年9月4日臨時股 東會開會之過程及議事錄之作成經過,實有選派檢查人之必 要。㈢
㈡又系爭股東會議事錄關於案由2之記載:現金及債權抵繳增資 案,辦理現金增資4070萬元其中債權抵繳股款1730萬元等內 容,與開會通知書之記載亦有不符。按依公司法第156條第5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必須是貨幣債權始得以充抵之,且須經 董事會通過,該議事錄中之1730萬元貨幣債權人為何人?該 債權如何產生?董事會何時開會通過准許抵充,聲請人至今 毫不知情。另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之規定,相對人公司發 行新股,應由原有股東先依比例認股,原有股東未認購始洽 特定人認購,但相對人並未依此程序辦理,即逕向臺南市政 府辦理新股份之變更登記,侵害原有股東權利甚鉅,亦有選 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
㈢再依系爭股東會通知書案由2之記載,發行新股係為購買公司 自有廠房,擬增資5,000-6,000萬元,然相對人購買臺南市○ ○區○○路000號廠房,係以多少資金購得?向何人購得?聲請 人完全未被告知,故亦有檢查買賣契約文件及資金支出之必



要。
㈣末按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 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 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然聲請人並無相對人公司之財務報表,無從審查公司之經 營狀況,且現任董事自108年4月19日任職開始,至今不過1 年多,即召開臨時股東會減資72%(甚至90%),對聲請人之 股東權利侵害甚大,其業務、財務及人事聘任是否發生問題 ,實有查核之必要。
㈤綜上,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核相對人公司:1.自108年4月19日 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2.109年度購 買臺南市○○區○○路000號廠房之契約文件及資金支出。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到場陳稱:減資比例由七成二變成九成 ,是內部會計不懂所寫,後來送會計師簽核申報依相關法規 算出的比例是九成,同意聲請人聲請檢查的事項,之前有通 知聲請人要來跟會計師開會溝通,但他們不來,就直接告到 法院,所以檢查費用應由聲請人支付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考其修 正立法理由,乃在於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 ,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 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 ,於股東持股達一定期間及股數之限制要件下,得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 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 錄為限,足見上開法條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 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而賦予符合 一定條件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藉由外部 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公司之正常 營運。是以,具備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1以上之股東,且於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檢附理由、事 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聲請選派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應負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 並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等為繼續持有相對人股份6個月以上之股東,於 109年11月3日辦理公司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前,合計持有已 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50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109



年臨時股東會通知書、議事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 卷第25-33頁),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為繼續6個 月以上,持股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 股東,應無疑義。
㈡又聲請人就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已敘明如上,並提出 上開文件,說明其必要性;並為相對人所同意,是其依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於法亦無不合,應予 准許。本院審酌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 之林志聰會計師,現為祥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事務所設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6樓),執業年資長達3 5年,現為該事務所合夥人,並曾任臺南市稅務代理人協會 理事長、本院專家諮詢委員等經歷及專長,均適任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其與兩造間查無利害關係,對於相 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 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故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1.民國(下同)108年4月19日起至109年11 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2.109年度購買臺南市○○ 區○○路000號廠房之契約文件及資金支出。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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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