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38號
TCDV,109,家繼訴,138,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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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王松茂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何西碧 
      何西就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何照玉
被   告 何鈴玉 
訴訟代理人 陳旻佑 
被   告 何宜慧 
      許慧妃 
      許湧泉 
      許媛智 
      許淑鈴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何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何坤山所遺遺產,分割由被告各按 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單獨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 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何岳峰積欠原告款項新臺幣(下同)6,141,596元,尚 未清償,業經原告取得鈞院核發之105年度司執梅字第43913 號債權憑證。而被繼承人何坤山於民國61年12月14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為被繼承人何坤山之子女、 孫子女,為共同繼承人、再轉繼承人,法定應繼分比例詳如 附表二所示。
㈡惟被告就上開繼承所得遺產,雖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但伊等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使原告債權得以受償, 乃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上開遺產




㈢綜上,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何鈴玉何宜慧許慧妃許湧泉許慧娟許媛智許淑玲辯以:同意分割,對遺產範圍、應繼分均無爭執。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按配偶 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 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 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 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何鈴玉何宜慧許慧妃許湧泉許慧娟許媛智許淑玲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 聲明或陳述,復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債權憑證、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 務所函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中正地政地務所函暨 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書函暨所附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在卷可稽。基上等情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公平原則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由被告 按各自應繼分比例,單獨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 為適當。從而,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何岳峰請 求分割上開遺產,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㈣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 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 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一:被繼承人何坤山遺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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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 分割方法 │ 備註說明 │
│ │項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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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中市北區文正│1分之1 │如主文第一項所│ │
│ │ │段8-37地號(面│ │示。 │ │
│ │ │積93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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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臺中市西屯區惠│12分之6 │同上 │ │
│ │ │順段154地號( │ │ │ │
│ │ │面積119.99平方│ │ │ │
│ │ │公尺) │ │ │ │
└──┴──┴───────┴─────┴───────┴─────┘
 
附表二: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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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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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岳峰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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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碧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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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就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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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鈴玉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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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何照玉│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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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宜慧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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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湧泉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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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娟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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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妃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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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媛智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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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鈴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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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