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44號
TYDV,110,司促,2344,202103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岑甄(即張書杰之繼承人)張岑堇(即
張書杰之繼承人)、賴栩棋(即張書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張書杰之繼承人有
  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
  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
  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