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岑甄(即張書杰之繼承人)、張岑堇(即
張書杰之繼承人)、賴栩棋(即張書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張書杰之繼承人有
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
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
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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