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99號
TYDM,110,單禁沒,199,202103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1467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3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書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係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 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三、經查,被告林書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8 年7 月22日起至110 年1 月21日 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 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香菸1 支,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等情,則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 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3 月25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卷第15至18、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 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