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16號
SCDV,110,司聲,116,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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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禹
相 對 人 嘉禾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咪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7 年3月12日及108年2月13日簽立有二份應用軟體模組導入服 務合約,惟前開二份合約相對人顯有履約遲延況,聲請人為 通知並催告相對人完成前開二份合約所有應履行的事項事宜 ,乃以蘆竹山腳郵局存證號碼000018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 ,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 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存證信函、退回通知之信封 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暨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經核屬實 ,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 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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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禾軟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