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9年度,14號
SCDM,109,智訴,14,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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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姿瑛



選任辯護人 彭惠筠律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9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姿瑛自民國105年8月8日起至108年11 月8日止間,任職址設於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鄉○○○路000 號4樓之告訴人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豪公司) ,擔任半導體業務整合處協理、總經理室資深特助,並兼任 址設於新竹縣○○市○○里0鄰○○○路000號3樓之2告訴人均碩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碩公司,係均豪公司子公司)之業務 協理,負責均豪公司及均碩公司半導體相關銷售、客戶經營 及產品策略等之擬訂、監督、管理及執行,具有接觸均豪公 司半導體產品及客戶相關業務資料,及均碩公司代理銷售之 日本TAKATORI公司產品及客戶聯繫相關業務等營業秘密或機 密資料之權限。其明知均豪公司於108年3月在中國大陸上海 舉辦「Semicon China」展覽時取得之現場參展客戶資訊、 後續與參展客戶訪談之聯繫內容、客戶需求及開發注意事項 等相關業務資訊(下稱「semicon china」檔案),及均碩公 司長期代理銷售日本TAKATORI公司半導體設備之大陸地區等 所有客戶業務往來聯繫人員、機台型(序)號、出機日期、 客戶現況需求等相關資訊(下稱「大陸客戶名單」檔案),係 屬均豪公司及均碩公司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具 秘密性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可知悉,亦係均豪公司及 均碩公司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金錢及時間所取得之具經濟 價值資料,非普遍或該產業領域之人所知悉,且取得上開文 件檔案後,可將業務推廣成本大幅降低,具實際經濟價值。 又均豪及均碩公司為保護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於員工任職時 要求簽訂「均豪公司員工保密切結、電腦資料授權暨電腦設 備使用同意書」、「均豪公司資訊安全政策同意書」、「均 碩公司員工保密切結暨電腦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及「均碩 公司資訊安全政策同意書」,明訂員工在任職期間所獲悉之



公司之營業秘密或資料,包括經營計畫、客戶資料,均負有 保密之責任,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予第 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之;又均豪公司及均碩公司對於所屬營 業秘密採取之保護措施,除所有員工於任職前均須簽署前揭 保密切結外,包括人員樓層及門禁管制、禁止訪客以手機或 電腦等拍攝公司內部、電腦及電子信箱登入須輸入個人帳號 密碼、電腦及電子信箱密碼定期更換、公司電子郵件收發紀 錄備份留存、公司電腦對隨身碟等儲存設備設定讀寫權限、 公司內部頒布「電子資料及電腦設備管理程序」等機密資料 保護相關規定;另針對客戶業務相關機密資料,均豪公司及 均碩公司另設有CRM客戶關係管理系統及ORACLE系統,需以 帳號密碼方能登入,且設有分層權限管制。而被告黃姿瑛任 職期間,接受並完成公司之機密資訊規範等教育訓練,已清 楚了解如「semicon china」檔案、「大陸客戶名單」檔案 係均碩及均豪用於銷售、經營之營業秘密。被告黃姿瑛因認 與公司理念不合,萌生去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 害均碩或均豪公司之利益,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均碩或 均豪公司營業秘密、洩漏工商秘密之犯意,將渠所持有之前 述「semicon china檔案」及「大陸客戶名單」等業務性營 業秘密,重新編排至檔名為「0923會議記錄」EXCEL檔,並 於108年9月23日12時24分及同日13時16分,利用均豪公司配 發予其使用之「angelahu0000000corp.com.tw」專屬電子郵 件帳號,假以主旨「0920會議摘要」、及內文為「黃經理, 您好附件為0920會議訪談摘要 還請查收 謝謝」及假以主旨 為「午間焦點:iPhone11銷售超出供應鏈預期 iPhone 11 P ro Max需求不如iPhone Xs Max上市熱絡(0000-00-00)」等 文字刻意掩飾附加檔案「0923會議記錄」,並以全手動自行 輸入方式,鍵入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甲 骨文台灣分公司,英文簡稱:ORACLE)技術顧問謝順和所有 之電子郵件帳號「ethan.hs0000000cle.com」,將前述含有 均豪公司及均碩公司營業祕密之「0923會議記錄」EXCEL檔 ,轉寄予但無業務相關惟不應取得及知悉前述營業祕密之甲 骨文台灣分公司謝順和(無證據證明為共犯),以此方式擅自 重製及洩漏均豪公司及均碩公司此商業性之營業祕密。嗣被 告黃姿瑛於108年11月8日離職後,經均豪及均碩公司清查電 子郵件往來紀錄,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他人營業秘密罪嫌 、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姿瑛涉犯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 權範圍而重製他人營業秘密罪、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 密罪,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刑法第319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均豪公司及均碩公司已與被告達 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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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