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841號
PCDV,110,司促,9841,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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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馬彥霖即馬金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為紘即馬金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叁萬玖
  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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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