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馬彥霖即馬金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為紘即馬金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金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叁萬玖
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