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黃淑卿
劉德徽
劉得政
劉雨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萬州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6 萬0,388 元(計算式:2,776,894+(100,000 ×4 )
-116,506 =3,060,38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089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