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6號
CHDV,110,訴,276,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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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謝世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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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