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23號
CHDM,110,聲,42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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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俊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40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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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