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0號
PTDV,110,補,130,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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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李文卿 


被   告 李秀莉 
      温國忠 
      温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
前段、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港幣30萬元,折合為新台幣(下
同)110 萬8,200 元(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2 月27日臺灣銀行無
牌告匯率資料,以前一日即同年月2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
匯率計算,計算式:300000×3.694 =1108200 ),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温靖凱應給付原告128 萬9,161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39 萬7,361 元(計算式;1108200+1289161 =239736
1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 元。茲
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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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