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3號
ILDV,110,補,53,2021032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陳茂盛 
      陳範修 
      廖家偉 
      郭玉端 
      廖貫銘(原名:廖學銘)

      廖文欽 
      廖淑惠 
      李惠玲 
      陳慕峰 

      李智穎 
      陳瑋宣 
      陳志標 

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宜蘭大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
新臺幣(下同)4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先
前已繳之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48,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