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陳茂盛
陳範修
廖家偉
郭玉端
廖貫銘(原名:廖學銘)
廖文欽
廖淑惠
李惠玲
陳慕峰
李智穎
陳瑋宣
陳志標
上
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宜蘭大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
新臺幣(下同)4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扣除先
前已繳之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48,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