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5號
ILDV,110,司促,1435,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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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軒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廷璋 


債 務 人 霖鉅鋼鋁工程行即詹翰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捌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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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達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