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600元 ,應繳納裁判費1萬1,791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所餘1萬1,291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 年1月27日送達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 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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