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請求繼續審判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703號
TPSV,110,台聲,703,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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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黃 清 烈

      黃胡寶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貴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請求繼續審判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
1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1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僅說明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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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