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309號
TPSV,110,台抗,309,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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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09號
再 抗告 人 黃俊嘉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65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自明。此項抗告,應包括再抗告在內。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09年12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9 年12月15日止,即告屆滿,乃再抗告人遲至110年1月15日始提出再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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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