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10年度,6號
IPCV,110,民秘聲,6,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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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立賢   
共 同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張秉貹律師
陳佳菁律師
呂書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哲倫律師張秉貹律師陳佳菁律師、呂書瑋律師就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所提出之乙附表4 :108 年5 月29日至110 年3 月12日「嘔克朗注射劑」生產銷售明細表(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保密卷第365 頁)、乙附表5 :108 年5 月29日至110 年3 月12日「嘔克朗注射劑」發貨明細表(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保密卷第367 至371 頁)、乙附件20:108 年5 月29日至110 年3 月12日「嘔克朗注射劑」電子發票、發貨單(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保密卷第373 至479 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民國110 年3 月3 日健保審字第1100051593號函之附件「嘔克朗射劑(藥品代碼:AC00000000)銷售及申報資料」(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保密卷第359 頁),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光公司)、陳立 賢於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 )所提出之:⑴乙附表4 :108 年5 月29日至110 年3 月12 日「嘔克朗注射劑」生產銷售明細表、⑵乙附表5 :108 年 5 月29日至110 年3 月12日「嘔克朗注射劑」發貨明細表、 ⑶乙附件20:108 年5 月29日至110 年3 月12日「嘔克朗注 射劑」電子發票、發貨單,及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民國110 年3 月3 日健保審字第1100051593號函之附件「嘔 克朗射劑(藥品代碼:AC00000000)銷售及申報資料」(下 合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南光公司之營業秘密,又迄本 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等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 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之內容,為避免上 開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 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 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南光公司、陳立賢之釋明,認系爭資料 為聲請人南光公司、陳立賢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及本院 證據調查所取得,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 得知悉,具有秘密性;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南光公司之營收 重要資訊,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又聲請人南光公司就成本 營收、客戶資料等資訊,本當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保護。系 爭資料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聲請人南光公司產品流 通市面之談判議價籌碼可能盡失,可認系爭資料確屬聲請人 南光公司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南光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聲請人陳立賢為聲請人南光公司法定代理人,系爭 資料若經開示或供訴訟外目的使用,亦有妨害聲請人陳立賢 本於系爭資料為事業活動之虞。而相對人張哲倫律師、張秉 貹律師、陳佳菁律師、呂書瑋律師為系爭民事事件原告之訴 訟代理人,均於聲請前尚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 取得系爭資料,故聲請人南光公司、陳立賢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1條、第12條等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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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