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上字,107年度,1號
IPCV,107,民著上,1,2021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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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信瑩律師
  吳詩儀律師
胡中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
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   吳健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 至4 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3 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 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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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