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上字,110年度,4號
IPCV,110,民秘聲上,4,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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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相 對 人 蔣大中律師
     曾鈺珺律師
     張秉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 號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蔣大中律師曾鈺珺律師張秉貹律師就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 1 號事件中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 ,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為避免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可能妨害聲請人基於營業秘密之事 業活動,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向本院提出之系爭資料為聲請人 基於本案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 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系爭資料內容涉及聲請人



之銷售統計、出庫明細及銷售發票等資訊,具有相當之經濟 利益,且聲請人已盡合理保密措施,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相對人為本案訴訟之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訴訟代理人,為兼顧輝瑞公司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 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之虞,揆諸上開說明,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 之必要,此部分亦經相對人表示同意,是以,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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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