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4號
ULDV,110,司促,964,202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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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政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已死亡 ,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 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實質上並無 相對人,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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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