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號
MLDV,110,補,4,202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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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瑞文 


被   告 洪玉明 
      林志欣 
      杜世覬 
      王世瑋 
      蕭宇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界址,經原告陳報本件係因其所
有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被告等人所有同
段889 、890 、861 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請求本院
確認界址,有原告提出之陳報聲請狀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判定
兩相鄰土地間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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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