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76號
MLDV,110,司繼,76,202102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媛姬 

      王碧玉 

      王聃雅 

      王吉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碧媜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 發現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 00○0 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6 年6 月2 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兄 弟姐妹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3 年前往生,其子女 於拋棄繼承時,曾告知其等須辦理拋棄繼承,並將其等名字 寫入繼承系統表內,惟當時手續尚未辦理完畢,其等於110 年1 月27日收到日盛銀行催繳通知,始知其等須補辦拋棄繼 承云云,有聲請人提出釋明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106 年度司繼字第376 號拋棄繼承卷宗,被繼承人之第一 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黎采芳黎光明黎光華、外 孫女陳妍心於106 年8 月25日共同具狀拋棄繼承,經本院於 同年11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並依職權將准予備查函寄發聲 請人,亦有送達證書4 份在卷為證。足證聲請人於106 年間 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其等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事實 。是聲請人遲至110 年2 月5 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此有加蓋本院收狀章之民事拋棄繼承狀在卷可參,聲請人聲 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 個月之法定期限,其等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