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2號
MLDV,110,司促,772,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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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高守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伍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守德於民國( 下同) 107 年5 月2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
     國112 年5 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
     107 年8 月25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 固定計息及自
     民國107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6.18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11月25日( 最後一次
     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53,52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
     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
     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
     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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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