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1號
HLDV,110,司促,861,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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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大眾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羅惠卿即羅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羅惠卿即羅│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 │按年息20%計收 │
│  │30,000元│惠蘭   │月30日起  │08月31日止 │利息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 │
│  │    │     │9月1日起  │      │利息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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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