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號
TNDV,110,消債更,1,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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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鳳興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 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 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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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