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3號
TNDM,110,簡上附民,3,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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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炳南
陳春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李文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7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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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