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原 告 洪春美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戴卓春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戴守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