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57號
TPDV,109,勞訴,57,2021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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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彩珠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34,000元(註:月薪33,900元×12個月×5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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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